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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法院集中宣判4起毒品犯罪案件

编辑:陶倩2020-06-29 08:57内容来源:龙华新闻

新闻提要

在“6·26”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为依法严惩毒品犯罪,以真实案例警示群众远离毒品,6月24日,龙华区人民法院集中宣判4起毒品犯罪案件,其中一名被告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案件一

贩毒、运毒 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2019年7月中旬,陈某某与被告人彭某某商定以人民币45000元的价格购买冰毒100克。7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广东省化州市化州西高速路口以人民币26000元向其上家购得毒品两包,后与陈某丽联系,约定当晚在深圳某酒店进行毒品交易。次日1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酒店停车场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彭某某身上缴获毒品两包(净重共计100.09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彭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案件二

再次实施毒品犯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2018年10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与郭某某约定以人民币16000元交易80克冰毒,次日被告人李某某将毒品藏匿在红色塑料袋内通过陆丰市某车站的大巴车将毒品托运至深圳市龙华区某公交站台交付给郭某某。民警从郭某某处查获李某某托运的大米花3包,并从中查获毒品5包(经称量并检测,净重共计78.33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系累犯,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案件三

一月贩毒两次 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9年7月6日,被告人陈某甲与陈某乙商定以人民币3300元的价格交易10“个”毒品,后陈某甲将毒品交易地点通过微信发送给陈某乙。陈某乙至东莞市取回10“个”毒品。8月3日,被告人陈某甲与陈某乙商定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交易10“个”毒品。后被告人陈某甲将毒品交易地点通过微信发送给陈某乙。陈某乙至东莞市取回10“个”毒品。12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东莞市虎门镇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明知系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件四

贩毒0.5克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20年4月15日7时许,张某某通过微信与陈某丽商定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交易1“个”毒品冰毒,次日22时许,张某某至龙华区某酒店附近,将其所购的毒品1包(净重0.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交给陈某丽,并收取毒资。交易完成后,张某某、陈某丽被当场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系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龙华区人民法院法官表示,毒品犯罪是一种性质极为严重的犯罪,不仅损害个人的身心健康,妨害家庭的稳定,而且对社会治安、国民经济都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因此,我国刑法对毒品犯罪设置了最为严厉的惩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50克以上的,将会被判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即便如此,仍然有不少犯罪分子铤而走险,甚至屡教不改。本次宣判的案件中就有被告人曾经因为毒品犯罪被处以刑罚,如今又再次实施毒品犯罪,对此我国刑法特别设置了毒品犯罪再犯的规定,对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再次实施毒品犯罪的予以从重处罚。

记者 周德萌 通讯员 潘佳荣 王迪


[编辑:陶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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