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陶倩2020-12-11 15:49内容来源:龙华新闻
为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查严处的高压态势,充分运用典型案件教育引导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有效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权威,做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现龙华区安委办向社会公布龙华区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
案例一龙华街道某工地“4·13”高坠死亡事故
【关键词】建筑工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13日,劳务公司杨某安排曾某到涉事工地4楼夹层作业,作业时地面突然坍塌,曾某坠落至1楼后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建设单位江某为隐瞒事故真相,授意赵某、宋某、何某、郑某、高某、陈某、杨某等人伪造两个非生产安全事故现场,以逃避调查。
【违法行为】
1、建设单位伪造事故现场,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未落实企业生产安全主体责任,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技术和措施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2、监理公司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未及时发现项目负责人无证上岗、安全主任不在岗;未及时发现风井口无明显警示标志和电镐打凿会导致盖板翻转坠落的事故隐患。
3、工程实际负责人江某,未取得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不具备担任大型工程项目负责人资质条件;江某组织人员伪造事故现场,指使相关人员作伪证,谎报生产安全事故。
4、工程副经理赵某,未采取有效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及组织人员伪造事故现场,指使他人作伪证,谎报生产安全事故。
5、宋某、何某、郑某熊、郑某锋、高某、陈某、杨某华伪造事故现场,意图隐瞒事故真相。
6、建设单位实际负责人蒋某,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7、建设单位副总饶某,明知他人伪造事故现场的事实未及时制止,默许相关人员的伪造行为。
8、建设单位安全总监柯某,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9、工程经理苏某,履行法定职责不到位。
10、工程监理总监严某,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未及时发现项目实际负责人无证上岗、安全主任擅离职守;未及时发现事故隐患。
【处罚结果】
1、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对建设单位处人民币12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市住房和建设局依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2、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工程实际负责人江某、工程副经理赵某波、饶某及分别处人民币4.686万元、4.59万元和4.87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蒋某处人民币4.56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江某、赵某波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宋某、郑某锋、郑某熊、何某、高某、陈某、杨某涉嫌构成包庇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5、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依据相关规定分别对监理单位及柯某、苏某、严某予以处理。
龙华街道某工地“9·5”物体打击死亡事故
案例二
【关键词】
建筑工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5日早上,施工单位何某安排工人张某林等3人到涉事工地B栋坑中作业,作业中混凝土浆料从高空坠落将张某林自作业平台打落至地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违法行为】
1、施工单位施工区域人员进出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不在实名制系统中的工人进入工地实施施工作业;未对事故死亡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未建立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未对事故死亡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抹灰和圈梁浇筑交叉作业存在混凝土倾倒坠落打击作业人员的事故隐患。
2、工程施工员吴某聪负责涉事区域施工管理,包括质量监督、安全管理和进度协调,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抹灰和混凝土浇筑交叉作业存在混凝土倾倒坠落打击作业人员的事故隐患,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3、施工单位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张某枝,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4、施工单位名义项目经理张某平负责项目后勤保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抹灰和混凝土浇筑交叉作业存在混凝土倾倒坠落打击作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未履行项目负责人法定职责。
5、项目实际负责人林某育,负责施工管理工作,未取得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不具备担任大型工程项目负责人资质条件;施工区域人员进出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不在实名制系统中的工人进入工地实施施工作业;未落实安全培训职责,事故死亡人员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就上岗作业,未建立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未督促落实施工人员安全技术交底;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抹灰和圈梁浇筑交叉作业存在混凝土倾倒坠落打击作业人员的事故隐患。
6、胡某安作为工程安全主管,负责项目安全实施工作,未认真落实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事故死亡人员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就上岗作业,未建立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未督促落实班组工人安全技术交底;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抹灰和圈梁浇筑交叉作业存在混凝土倾倒坠落打击作业人员的事故隐患。
【处罚结果】
1、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对施工单位处人民币2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施工法定代表人张某枝处人民币4.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工程施工员吴某聪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区住房和建设局依据相关规定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张某平、林某育及胡某安进行处理。
龙华街道某工地“5·4”坍塌死亡事故
案例三
【关键词】建筑工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4日,劳务分包单位施工员何某江安排汪某强等3人进入事发深坑进行破桩头作业,作业中北侧边坡发生坍塌,坍塌的泥土砸中并部分埋压了在此处边坡下作业的汪某强和王某应。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轻微伤。
【违法行为】
1、施工单位对下属项目部管理不到位,未安排持证的项目经理驻点进行施工项目管理,持证项目经理未实际管理项目部的生产活动,实际管理项目部生产活动的项目执行经理未持有相应的建筑类资质证书。涉事工程自开工以来,项目技术总工、执行经理更换频繁,且项目技术总工、执行经理还身兼其他工程的管理工作,项目经理岗位长期空缺;公司项目部在进行工作安排时未按施工方案和图纸进行施工作业,在发现现行施工方案不合理后,未根据现场施工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也未根据现场施工进度及时变更施工方案和图纸;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在劳务队进行开挖与破桩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未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2、劳务分包单位对从事破桩头作业的从业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3、监理公司对下属监理项目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掌握监理项目的具体情况,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项目部未按审核批准的施工方案和图纸组织开展施工作业,在未完成施工方案变更的情况下组织开展基坑北侧边坡施工,项目经理长期缺位等行为,未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4、施工单位驻项目部执行经理、实际负责人黄某钦未取得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不具备担任项目负责人资质条件;在监管单位区住房建设局和建设单位均下达整改指令要求完善施工方案后,仍然在施工方案未变更完成的情况下组织开展施工,且施工过程中既未按照已批准的施工方案和图纸作业,也未针对基坑北侧的边坡开挖组织制定有效的安全施工措施并监督实施,导致基坑北侧边坡开挖处于无施工方案作业,边坡开挖过程中无有效管理,所开挖出来的基坑处于无安全防护措施的危险状态。
5、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朱某对下属项目部管理不到位,未安排持证的项目经理驻点进行施工项目管理,项目主要管理人员频繁更换,项目经理长期空缺。未监督项目部按审核批准的施工方案和图纸进行施工作业,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处罚结果】
1、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施工单位处人民币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对劳务分包单位处0.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监理公司处人民币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相关规定对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朱某处人民币4.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黄某钦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记者 宋彪 通讯员 于绍俊 覃奋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