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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内转供电乱加价警告处罚

编辑:孙梦婷2024-03-22 09:26内容来源:龙华新闻

新闻提要

执法人员深入城中村依法检查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价格情况。

龙华新闻讯(记者 吴雪平 文/图)3月19日,2024年第二期《龙华“执”播》聚焦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价格领域执法,现场直击辖区执法部门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维护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市场秩序,保障居民安居乐业的有关决策部署,以及执行《深圳经济特区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价格管理若干规定》情况。此次行动由大浪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深入大浪街道辖区一城中村依法开展执法检查,深圳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龙华区人大代表全程参与监督。

执法人员前期从供电部门了解到该城中村的供电还没有实现抄表到栋,村内供电是由私人变压器二次转供给居民。此次执法重点针对这种非普遍性的“二次转供”现象开展居民用电价格收费情况检查。

物业当事人提供的缴费单据显示,其向房东收取电费的价格是1.04元/度,向供电局缴纳的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是0.6998元/度。也就是说,当事人向住户收取的居民用电价格标准已经超过了政府定价。当事人对此解释道,其大部分楼栋的一楼多为商铺,所以供电局是按照全村整体用电量的固定比例收取商业用电费用,商电和民电两项费用合计后,用电综合单价要高于政府定价。当事人反映转供电运营存在一定的客观成本,例如投资建设变压器设备、转供线路损耗、聘请电工维修设备等支出。

针对此种情况,执法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普法宣讲和政策宣讲。首先,物业将民商电混合在一起收,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应当将民商用电按各楼栋实际情况合理区分,并分开收取费用;其次,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暖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因此,当事人申辩的理由不予采纳。

根据调查询问和现场勘验,执法人员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价格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物业依法作出警告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后续督促物业完成整改后,执法部门还将联合相应社区、物业,对本村所有房东展开一次集体约谈,督促每个房东将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价格政策落实到每一户。


[编辑:孙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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