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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出台 非深户也能申请低保

编辑:刘诗瑾2021-09-01 09:40内容来源:晶报

新闻提要

日前,记者从深圳市民政局获悉,《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印发。

读特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1年9月1日讯(晶报记者 杜长荣 通讯员 常俊卓)日前,记者从深圳市民政局获悉,《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印发。《办法》将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适度扩大至部分非深圳户籍困难人员,并适度提高60周岁以上老年人、部分残疾人等人群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机制从以“家庭”为单位优化为“家庭+个人”。《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来了就是深圳人”,这句话体现了深圳改革、开放、包容的新时代精神。这座有大爱、包容的城市,将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适度扩大到了非深户人群。《办法》将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适度扩大至部分非本市户籍困难人员,规定与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共同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其非本市户籍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对象也从家庭扩大到“家庭+个人”。即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但几类特殊人员,包括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重特大疾病人员、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可以以个人名义单独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此外,《办法》适度提高60周岁以上老年人、部分残疾人等人群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规定在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基础上,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符合规定的人员还可额外领取一份生活扶助金,额度为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百分之三十。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拟授权区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将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通过委托的方式从区民政部门下放到街道办事处。即“区民政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开展辖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待遇发放等工作。

《办法》完善了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调整机制,明确指出,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且尚未就业的,应当参加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

[编辑:刘诗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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