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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深房理”案利益相关人开始申报登记

编辑:施冰冰2021-08-09 09:35内容来源:深圳特区报

新闻提要

8月8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通报,为保障与深房理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房理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及自然人李某峰等重点调查人员之利益相关人的权益,利益相关人可依法依规于8月20日前进行申报登记。

读特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1年8月9日讯(深圳特区报记者 沈勇)8月8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通报,为保障与深房理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房理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及自然人李某峰等重点调查人员之利益相关人的权益,利益相关人可依法依规于8月20日前进行申报登记。

通报中的“利益相关人”,包括但不限于有如下行为的当事人:1.缴纳会员费;2.参与合资购房;3.与深房理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房理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及自然人李某峰等重点调查人员(以下简称上述主体)有约定利息的资金往来;4.经上述主体介绍,与会员有约定利息的资金往来;5.其他与上述主体的资金往来。利益相关人可于8月20日前通过“深圳金融”微信公众号-“微办事”-“深房理申报小程序”或邮箱szscfb@shenzhen.gov.cn等途径申报登记。

据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文解释,所谓“1.缴纳会员费”,是指已缴纳“普通会员”会费、“摇篮会员”会费的当事人。据了解,近期相关部门已陆续收到“会员”群众在认清事实真相的情形下,要求“深房理”退费被拒绝的投诉。

所谓“2.参与合资购房”,是指当事人通过重点调查人员或其他“深房理”工作人员(以下简称重点人员)发布信息,从“摇篮会员”中征集“股东”共同出资购房;或当事人在“深房理”组建的微信群自行发布信息,招募“股东”,共同出资购房。上述当事人或“股东”都属于利益相关人。

所谓“3.与上述主体有约定利息的资金往来”,是指与上述主体或会员有资金拆借,且资金往来通过了重点人员的账户。

所谓“4.经上述主体介绍,与会员有约定利息的资金往来”,是指与会员有资金拆借,且资金通过会员账户,或重点人员指定的账户往来。

“相关人员的申报登记信息将被我局严格保密,仅执法人员可依法调阅,用于推进调查工作。”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表示,经核实申报登记虚假信息,并对案件造成重大干扰、误导的,该局将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表示,“深房理”团伙为获取自身巨额利益,组织风险承受能力较弱的人群参与炒房,违背国家“房住不炒”原则,使参与者深陷举债付月供、“以贷养贷”的漩涡,面临较大的资金链断裂风险。值得注意的是,合伙买房、他人代持等行为也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同时,“深房理”团伙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违规组织会员筹集资金,涉嫌非法集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将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相关规定,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已联合有关部门对“深房理”公司及部分人员开展现场调查,并依法依规向有关单位调取了相关资料,调查工作正在推进。

[编辑:施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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