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刘晓宇2020-12-09 10:20内容来源:北京青年报
今年异常红火的直播带货,却也是问题频发的重灾区,引发争议不断。
案例三
直播间声称全网最低,“买贵了”退差价吗?
“双11”期间,很多消费者都参加了各大电商平台推出的直播间预购活动。一般情况下,消费者为了能获得更优惠的价格,需要在直播间中先付定金,再在规定时间支付尾款。可如果付款后发现自己“买贵了”该怎么办呢?
近日,有消费者小安反映称,她于10月25日在淘宝平台的直播间预购了一件“GUESS”品牌羽绒服,11月1日支付尾款后共花费870多元。然而,付款后她却在其他社交平台发现,不少网友晒单说自己以500多元的价格买到了同款羽绒服。
据了解,小安所预购的直播间主播声称,这款羽绒服是全平台最低价。但小安咨询得知,在11月1日当天,该品牌官方旗舰店发放了部分“满2000元减1000元”的优惠券。抢到优惠券的消费者就能以比“双11”预购更便宜的价格买到这件羽绒服。小安感觉自己上当了,如果这样,参加预购活动还有什么意义呢?
随后,小安联系了该品牌天猫旗舰店的客服人员,询问是否能退回差价,遭到拒绝。她向天猫平台发起了投诉,平台客服表示,由于当天GUESS天猫旗舰店发放了限量的优惠券,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不支持消费者退差价的请求。
那么,对于小安遇到的问题,在带货直播间里以预付定金和支付尾款的方式买到的商品,比同品牌旗舰店内的商品价格高,出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能否要求商家退差价?
【法官解读】
北京互联网法院颜君
一般来讲,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就预付定金能否退款的问题,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定金使用规则确定。但如果商家在对商品宣传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行为,消费者则可以主张退货退款,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还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
对于主播对虚假宣传行为是否应承担责任问题,由于直播带货商业形态在不断翻新,出现了各种“流量吸睛”+“销售变现”的复合型、跨界式电子商务新模式。在具体情形中,主播属于广告者、销售者还是一般的销售人员,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主播仅负责为商品做广告宣传并获取广告报酬,则他们的宣传行为和责任承担应受到广告法的规制。我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该规定的用意在于,由于绝对化的用语缺乏比较的范围和语境,往往属于缺乏事实依据、误导消费者的虚假陈述,故应杜绝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的用语。对于“全平台最低价”之类的宣传用语,缺乏相比较的商品类别、价格时间等限定,往往缺乏事实依据,属于不当贬低同类商品、通过不正当竞争吸引眼球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上述广告行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对于消费者来说,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如主播在宣传过程中,符合了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或广告代言人等法律要件,则需根据具体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若主播属于“自产自销型”主播,则其兼具广告者和销售者等多重身份,除了需遵守广告法的要求,还需遵守法律关于销售者的有关规定,并承担销售者责任。
值得提示的是,由于主播的宣传用语往往在口播过程中形成,与网页中商品订单详情页面的图文宣传相较,更加难以取证,消费者若发现主播口播宣传内容存在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取证。例如,通过对直播视频或其回放视频进行证据保存,或通过与主播聊天等方式固定直播宣传内容等,以防纠纷发生后,因证据灭失而影响维权。(记者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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