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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卡办了就不能退!是“行业规定”还是“霸王条款”?

编辑:陈苏雅2019-09-12 09:35内容来源:齐鲁晚报

新闻提要

可张女士表示,自八月份起,健身房排班的课程越来越少,到最后直接取消了中午的课程。“我本来就是冲着课程才续的卡,而且我只有中午有空,课程取消了我办卡还有什么意义呢?”张女士说,9月6号她添加了全城热恋健身房客服的微信号,提出退款的诉求,但被对方拒绝了。

齐鲁晚报2019年9月11日讯 目前健身已经成为了一种时尚,不少健身房为了吸引客户也会推出办理年卡的优惠活动。但不少健身房有健身卡“一经售出、不予退换”的规定,也产生过许多纠纷。近日,家住济南市槐荫区西市场附近的张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一件烦心事,她办理了一张健身房的年卡,还未激活想退卡却遭到拒绝。

办卡时的承诺未兑现

消费者欲退卡

2018年8月,张女士在推销人员的介绍下,在济南市槐荫区经一路333号文体大世界的全城热恋健身房(以下简称“全城热恋”)办理了一张价值2000元的会员卡。“当时刚开业正在做活动,年卡只要398元。”张女士说,健身房就在她家附近很方便,而且工作人员告诉她每天中午和晚上都有各种免费的课程可以上,比如瑜伽、伦巴等,于是张女士很爽快地办理了会员卡。

“起初我因为私事没法去健身房,所以让工作人员停了两个月的卡,10月份才正式使用健身卡。”张女士说,之后她经常去健身房,和当初办卡时工作人员承诺的那样,健身房每天中午和晚上都会提供免费的课程。张女士体验后感觉不错,今年四月份又续了一年的会员卡,有效时间为2019年10月至2020年10月。

可张女士表示,自八月份起,健身房排班的课程越来越少,到最后直接取消了中午的课程。“我本来就是冲着课程才续的卡,而且我只有中午有空,课程取消了我办卡还有什么意义呢?”张女士说,9月6号她添加了全城热恋健身房客服的微信号,提出退款的诉求,但被对方拒绝了。

张女士出示了她和客服的聊天记录,客服称健身卡“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办卡的时候没告诉我啊,而且我退卡的原因是没课了。”张女士表示很疑惑,对方又称中途退卡就无法享受年卡优惠价格,安月卡100元计算,只能退给张女士98元。

“这不是霸王条款吗?我第二年根本就没消费,为什么要扣我的钱?”张女士表示,要么健身房恢复以前的课程,要么全额退款,但之后对方无任何回应。

店家:

一经售出不予退还

据了解,全城热恋是一家连锁的健身会所,在济南共有7家分店,而这已经不是它第一次受到消费者的诟病。

近日,山东财经大学一大四的女生李女士向齐鲁晚报·齐鲁壹点反映,今年4月份花费了398元,在全城热恋健身房玉函路分店办理了一张年卡,到明年4月份才到期,可7月份,健身房却”一夜消失”。

“刚开始说由于水管老化需要整修,健身房要关闭两个月,可7月13号,我们发现健身房里的器材全都没了,装修的工人说店已经被转出去了。”李女士表示,随后她联系了分店的店长,店长却称已经辞职,毫不知情,她又给明湖路总店打了电话,却一直无法接通。

“客服说健身卡一卡通用,可以去其他分店使用,但是其他分店都离得太远了。”李女士说,会员中大部分是附近的居民,都是图方便才办的卡,所以包括她在内的很多会员希望能够退卡,但被对方以“一经售出、不予退退换”为由拒绝了。“这是他们自身的原因导致的,为什么不能退卡?”李女士不解地说道。

市场监督管理局:

已介入协调

根据“天眼查”显示,济南全城热恋家健康有限公司七家分店,目前只有明湖路总店以及华能路分店处于在业状态,而其他分店的工商信息均已注销。其中,玉函路分店于6月27号注销,文体大世界店于6月19号注销。

9日下午,记者来到槐荫区文体大世界全城热恋健身房,却发现健身房仍在营业状态,店内有不少人正在健身。前台只有一个工作人员,记者表明来意后,该工作人员称健身房没有店长,他也不了解情况,相关事宜咨询明湖总店或添加总客服微信进行询问。随后记者拨打了明湖路总店的电话,却始终无人接通。

记者又联系到全城热恋明湖路总店所在区域天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目前,天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介入协调。

律师:

“一经售出、不予退换”缺乏法律依据

包括全城热恋在内,不少健身房都有健身卡“一经售出、不予退换”的说法,也产生过众多纠纷,因此不少人好奇这到底是“行业规定”还是“霸王条款”?

山东舜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王健华表示,“霸王条款”是民间说法,商家所说‘一经售出、不予退换’缺乏法律依据,属于格式合同。“依据合同法及其相关规定,如双方对格式合同约定出现不同解释,则以不利于出具格式合同方的解释为裁判依据,也就是说商家出的合同条款,很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王健华说道。

另外王健华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对于预付费的消费者,如果商家未提供约定服务,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款,经营商家应履行退款责任,如果拒绝退款,消费者可以向相关工商部门举报投诉。”(见习记者任玉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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