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新闻

龙华法院对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编辑:陶倩2019-09-11 08:33内容来源:深圳新闻网

新闻提要


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9月10日讯(记者 胡安坤 通讯员 龚晓琳)9月10日,龙华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华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张某华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庄某坤与被告人张某华及其前夫、生意合伙人张某喜存在民间借贷纠纷。2015年6月10日,法院判决确定被告人张某华及张某喜应向庄某坤支付625000元及利息295332元。因被告人张某华及张某喜未按时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庄某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告知被执行人不如实申报财产等行为将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等法律后果,并通过依法划扣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拍卖被执行人名下轿车等强制执行的方式,获得执行款项204199元。经查证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5年10月8日,被告人张某华将其持有的位于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三区某房产(经查,该房产无房产证,被告人张某华并未申报),作价796000元转让给第三人吴某并与之签订《合作建房转让协议书》。为逃避法院执行,被告人张某华让吴某将购房款转入被告人张某华儿子名下的建设银行账户中,并开具收据。

2018年8月3日,龙华法院发现被告人张某华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线索后,将该案依法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处理。2019年1月7日,被告人张某华主动向龙华法院支付70万元,但尚欠本金、利息共计约96万元。同年3月13日,被告人张某华被民警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华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隐藏、转移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张某华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履行部分执行义务等从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