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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安全生产事故典型案例通报(二)

编辑:陶倩2020-12-14 09:59内容来源:龙华新闻

新闻提要

案例四

观澜街道某工地“3·20”起重伤害死亡事故

关键词建筑工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20日,分包单位陈某辉带领塔吊安拆工人到涉事工地安装塔吊。作业中标准节掉落,工人陈某来不及逃离标准节,随标准节一同从塔吊上坠落地面,120救护人员到达现场后确认陈某已死亡。

违法行为

1.分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认真落实安全技术交底,部分交底内容与所安装塔吊不符;未按塔吊安装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清理障碍物;未严格执行项目部签发的作业令;未制止无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证的人员上塔吊参与安装作业。

2.施工单位对塔吊安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陈某无进场安全教育记录,未督促塔吊安装单位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和作业令组织施工,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无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证人员陈某上塔吊参与安装作业、无起重信号司索工证的安全员顶替起重信号司索工进行司索和指挥作业等违规行为。

3.监理公司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未监督塔吊安装作业单位按专项施工方案和作业令组织施工,事故事发时,塔吊安装作业现场无监理员旁站。

4.分包单位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技术负责人、塔吊安装现场负责人陈某辉,未督促分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塔吊安装过程管理,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落实安全技术交底,部分交底内容与所安装塔吊不符;未按塔吊安装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清理障碍物;未严格执行项目部签发的作业令;未制止无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证的人员上塔吊参与安装作业;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无起重信号司索工证的安全员顶替起重信号司索工进行司索和指挥作业。

5.施工单位田某作为涉事工程项目经理,组织项目部工作人员对塔吊安装单位在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到位。

6.监理公司丛某军对现场监理工作组织管理不力,督促现场监理员履行现场旁站不到位。

处罚结果

1.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对分包单位处人民币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其法人代表陈某辉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分别处人民币2万元及0.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区住房和建设局依据相关规定对监理公司及丛某军进行处理。

龙华街道某小区“6·15”高坠死亡事故

案例五

案例五

龙华街道某小区“6·15”高坠死亡事故

关键词

小散工程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15日,张某帆组织廖某盛、文某鸿、范某路3名作业人员进行楼顶天窗玻璃安装作业。安装完成,廖某盛解开安全带连接器准备下至天台时,脚底打滑,身体后仰,坠至4楼地面,经120急救人员现场确认廖某盛当场死亡。

违法行为

1.张某帆借用鸿宝电公司资质承接小牛公司室内装修工程,未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技术交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未督促、教育工人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安全带、安全帽;在施工过程中安全巡查不到位,没有安全检查记录。

2.鸿宝电公司将资质出借给张某帆,允许张某帆以鸿宝电公司名义承揽工程。

3.小牛公司对工程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处罚结果

1.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对张某帆处人民币2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其在本起事故中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发包单位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区住房和建设局依据相关规定,责令出借资质公司进行整改,并处以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龙华街道某小区“6·15”高坠死亡事故

案例五

案例六

龙华街道某大厦“7·18”坍塌死亡事故

关键词

小散工程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18日,某庆丰装饰公司安排刘某勇、刘某文、黄某彬进场施工时,墙体突然倒塌,刘某勇被砸中受伤。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违法行为

1.庆丰装饰公司未制定人工拆除隔断墙安全技术措施,未健全墙体拆除施工工艺流程;未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隔断墙人工拆除工艺、安全注意事项的交底:未对临时聘请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在作业人员现场施工时未能及时有效地监督管理,未对施工现场进行隐患排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作业人员采用危险方法拆除建筑墙体的安全事故隐患。

2.某物流公司对施工现场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未能及时发现现场作业人员采用危险方法拆除建筑墙体的安全事故隐患。

3.庆丰装饰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艾某锋,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未组织实施针对临时聘请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未督促、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人工拆除隔断墙采用底部掏掘施工方式的安全事故隐患。

处罚结果

1.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庆丰装饰公司处人民币2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其法人代表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某物流公司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龙华街道某小区“6·15”高坠死亡事故

案例五

大浪街道某商务大厦“5·16”高坠死亡事故

案例七

关键词

零星作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12日,某聚华微公司徐某华在京东网购2台“智米”空调。5月16日徐某华致电“智米”空调客服提供售后安装服务,某远丰电器店负责人袁某与徐某华联系,确定安排蒋某平、徐某2名工人上门安装,由某聚华微公司派员予以配合。当晚19时,袁某与蒋某平、徐某先后到达施工现场,蒋某平、徐某开始安装作业,两人在室内安装好首台空调内机,进行室外机作业时,徐某不慎从外机洞口翻落,安全绳崩断致徐某从11楼坠落至5楼地面,被120急救人员现场确认徐某当场死亡。

违法行为

远丰电器店及其经营者袁某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将涉及高空作业的空调安装交付给无高空作业证的人员完成;未对蒋某平、徐某等人进行书面安全教育及考核;未尽到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带的义务;袁某在现场未能发现徐某安全带不按“高挂低用”原则使用,存在坠落悬挂安全带不能防坠落的事故隐患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进行消除。远丰电器店及其经营者袁某前述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远丰电器店经营者袁某的违法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记者 宋彪 通讯员 覃奋


[编辑:陶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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