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

深圳新交规:这几种情况下 没开车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编辑:高畅韵2019-10-31 08:34内容来源:深圳新闻网

新闻提要

10月30日,记者从深圳市交警局获悉,《深圳经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1月1日正式实施,新条例明确将共同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纳入管理范畴,共同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根据行为人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10月30日讯(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记者 涂胜)10月30日,记者从深圳市交警局获悉,《深圳经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1月1日正式实施,新条例明确将共同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纳入管理范畴,共同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根据行为人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交通事故发生后,许多人首先关心的是,什么样的违法行为导致事故发生,事故双方应该如何担责。然而,事故的“真凶”其实不止一个,车辆的实际控制人、所有人是否存在纵容他人违法的行为?运输企业相关负责人、管理人是否存在管理缺失的情况?只要其中一环无视交通安全,都是在变相地放任违法行为的发生,都是在共同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明确将共同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纳入管理范畴,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违法行为,经交通警察指出后,行为人能及时纠正的,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对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对多次实施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加重处罚。共同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根据行为人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也就是说,即使不是驾驶人,没有开车,只要你是涉事相关人员,存在直接或间接原因导致事故的发生,都将面临法律的惩罚。比如在涉酒违法犯罪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都属于共同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甚至是共同涉嫌犯罪。

接下来,深圳交警将通过深度调查、源头治理,各部门的齐抓共管,寻找事故背后的原因,深挖细查每一个环节,加强共同犯法的查处力度,倒逼企业行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严肃追究相关共犯的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