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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触电事故多发 涉电作业勿掉以轻心

编辑:陶倩2021-08-17 09:40内容来源:龙华新闻

新闻提要

“电老虎咬人”往往是致命的。去年,龙华区已发生多宗因施工单位涉电作业不当导致的安全生产事故。近日,龙华区安委办通报了几宗典型涉电安全生产事故,对其进行分析,呼吁广大施工单位在涉电施工中一定要注意循法施工、安全用电。否则,发生安全事故有可能面临刑事责任和巨额罚款,一定不可麻痹大意、掉以轻心。

案例一

违规雇请无证电工

导致触电亡人事故

事故经过

2020年7月1日,某公司雇请无证临时水电工罗某文检修卫生间电路故障,罗某文在对排风扇进行故障排查时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导致发生触电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

违法行为

1.维修服务承包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核查工人是否持有电工证,存在工人无证上岗实施涉电作业的情况;未对水电工人进行书面安全教育及考核;未为水电工人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2.维修服务发包单位未对承包单位的现场安全工作进行协调管理,存在以包代管的情况;未对作业现场及作业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未及时发现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不佩戴防护用品开展带电作业的安全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

3.承包单位法定代表人张某力未有效检查、督促本公司工作,导致长期为公司服务的水电工人无证上岗;未组织水电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为水电工人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对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

处罚结果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违法行为编号2016)的规定,对承包单位处人民币2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违法行为编号1025)的规定,对发包单位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承包单位法定代表人张某力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带电作业、监管不到位引发触电亡人事故

事故经过

2020年7月29日,地铁4号线某站台装修施工,电工蒋某根在检查应急照明吊灯故障时未按规定切断回路电源,且未做好个人防护,导致发生触电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

违法行为

1.劳务分包单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在项目现场负责人离开工地后未安排其他人员履行现场负责人工作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

2.总包单位对劳务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督促劳务分包单位严格执行项目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及时发现劳务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离岗且无人替岗的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

3.劳务分包单位法定代表人胡某督促、检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涉事工程现场负责人离岗问题失管失察;未督促落实涉事工程施工项目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

4.总包单位项目经理何某组织人员对项目工地的安全工作落实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

处罚结果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违法行为编号2016)的规定,对劳务分包单位处人民币2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违法行为编号1025)的规定,对总包单位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违法行为编号2001)的规定,对胡某处人民币13898.298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一年年收入人民币46327.66元)。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何某处人民币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带电作业、未安装漏保装置引发触电亡人事故

事故经过

2020年8月7日,民治街道东泉新村某店铺装修时,电工肖某伟在更换插座时未断电且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触碰到插座的一条裸露相线引发触电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

违法行为

1.装修工程承包单位未对电气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未督促肖某伟及时对电工证进行延期复审及换证,使用电工证过期的人员从事电气线路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2.装修工程发包单位未与装修工程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施工现场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

3.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李某跃未组织制定本单位的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

处罚结果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违法行为编号2016)的规定,对承包单位处人民币2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违法行为编号1025)的规定,对发包单位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违法行为编号2001)的规定,对李某跃处人民币17088.9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一年年收入人民币56963元)。

案例四

涉电作业前未排查安全

隐患致触电亡人事故

事故经过

2020年8月13日,龙华街道某大厦物业管理公司电工赵某玉在更换该大厦406房排气扇时,触碰到相线破损处引发触电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

违法行为

1.施工单位未督促赵某玉及时进行电工证的延期复审及换证工作,使用电工证过期的人员从事电气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吴某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

处罚结果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违法行为编号2016)的规定,对施工单位处人民币2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违法行为编号2001)的规定,对吴某处人民币18792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一年年收入人民币62640元)。

记者 宋彪 通讯员 于绍俊


[编辑:陶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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