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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朋友教室玩耍眼睛被戳伤 幼儿园和监护人责任各半

编辑:陈苏雅2019-12-18 09:38内容来源:新华网

新闻提要

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因幼儿园监管失职引发的民事纠纷作出判决,事发幼儿园和小强的监护人应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各赔7万余元。

新华社海口2019年12月17日电 小强(化名)在海南省临高县某村幼儿园教室玩耍时,不慎用铅笔戳伤小明(化名)的右眼致八级伤残。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因幼儿园监管失职引发的民事纠纷作出判决,事发幼儿园和小强的监护人应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各赔7万余元。

2017年11月21日下午,小强在教室里玩耍时,不慎用铅笔戳到小明的右眼,导致小明右眼受伤。11月22日上午,小明在镇卫生院治疗,因未见好转下午转到县医院继续治疗,小强的母亲王某支付了1300元医疗费。11月23日,小明转到省医院住院治疗,12月1日出院,住院医疗费11140.14元。

因治疗效果不佳,2017年12月13日至2018年6月13日期间,小明先后3次前往广州的眼科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23925.44元。小明住院期间,该幼儿园园长林某支付22700元。不久,小明父母将小强及其父母、幼儿园等告上法庭。经鉴定,小明右眼评定为八级伤残。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强用铅笔戳伤小明眼睛,小强作为伤害行为的实施者应承担责任,因小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由小强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未尽到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对小明所受损伤应承担责任。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小强的监护人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幼儿园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小明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扣除已支付部分,法院判决小强的监护人赔偿小明7万余元,幼儿园赔偿小明5万余元。(记者刘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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