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刘婷2020-09-15 08:39内容来源:深圳商报
深圳市政协近日召开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立法协商稿)》制定专题协商会,20位政协委员积极为我市“有备而老”建言献策。针对“设立独生子女护理假”条款,委员们从家庭、企业、就业等角度发表了意见。
原标题:市政协开展养老服务条例立法专题协商
独生子女护理假该怎么休?
深圳新闻网·见圳客户端2020年09月15日讯(深圳商报记者 彭琰)深圳市政协近日召开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立法协商稿)》制定专题协商会,20位政协委员积极为我市“有备而老”建言献策。针对“设立独生子女护理假”条款,委员们从家庭、企业、就业等角度发表了意见。
专题协商会上,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刘曙光就《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作立法说明。
目前,全国已有16个省市通过地方立法或者政策设立了独生子女护理假。借鉴学习其他省市做法,《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设立了独生子女护理假。其条款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没有收养子女或终身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年满六十周岁的老年人,在其住院治疗期间且医院明确要求陪护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假,在规定假期内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委员们赞同设立“独生子女护理假”的“善意”出发点,但对休假时间、带薪休假等情况发表了不同意见。
市政协委员、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吴波认为,设立假期应综合考虑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一旦生效执行,是否会与目前政府大力支持企业减负政策相冲突?”吴波委员建议,当出现独生子女年老父母重疾住院情形的,可优先安排带薪年假,带薪年假仍然不能满足的,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不超过十五天的护理假,用人单位应准许,护理假期工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付。
市政协委员、深圳市网眼传媒有限公司董事长孙国瑜认为,国家提倡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为国家做贡献,而国家对计划外生育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可以调剂回馈到这一群体,“应该由政府兜底,而不是转嫁给企业。”
市政协委员、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吕志合建议,将由单位支付给独生子女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在单位支付后由社会保险补偿全部或一部分。
委员们还考虑到就业因素。孙国瑜委员认为,“独生子女护理假”条款规定“假期内视为出勤照发工资”,这一规定会引发一系列用工问题。企业和员工是按照《劳动法》签订雇佣合同,雇佣关系中不会区分独生子女身份。该条款硬性要求企业在已有的各类法定假期之外,再增加额外的“独生子女护理假”,是对独生子女的优待,“不是独生子女的就不应该有护理假吗?”孙国瑜委员认为,此举会造成企业用工选择时对独生子女的歧视。
市政协委员、宝安区海同社会服务中心理事长蒋雷认为,现在有的用人单位不愿意雇用育龄女性,如果要设护理假,这将给女性独生子女就业带来麻烦,建议鼓励用人单位采取调休的方式支持独生子女照顾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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