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彭桂红 陈苏雅2023-10-18 15:25内容来源:深圳新闻网
9月26日下午,第十五期《龙华“执”播》栏目聚焦集贸市场,根据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观澜市场开展一次专项整治行动。
深圳新闻网2023年9月29日讯(记者 彭桂红 廖琬均 梁盈豪 黄平静 实习生 李运珍)为了进一步做好强化市容环境整治工作,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增强市民主动维护市容环境秩序意识,9月26日下午,第十五期《龙华“执”播》栏目由观澜街道办事处的执法人员潘钰坤、林泽鑫带我们走进观澜市场,根据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照职责来对集贸市场开展一次专项整治行动,深圳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蒋军辉、谌秋林以及区人大代表廖峰全程参与此次活动。
有法可依,规范市场卫生管理
驻队律师现场介绍,新《条例》修改了原《条例》中的辖区责任制度,规定了市容和环境卫生主体责任制度,强调按照场所划分确定责任主体。同时,新《条例》优化了摆卖、设摊经营的管理方式,以兼顾居民日常生活需求和城市整体市容美观有序,也更加体现行政执法的温度。
根据新《条例》,集贸市场的卫生管理由市场经营者负责。市场经营者应确保市场内环境整洁、货物摆放有序、垃圾及时清理,以提供良好的购物环境和市场秩序。
执法人员表示,集贸市场对于保障市民的日常生活和市场秩序有着重要作用,此次专项整治,一方面,将依法检查集贸市场内部的卫生状况,包括室内卫生、货物摆放、垃圾处理等方面,另一方面,依法检查集贸市场周边环境的市容环境,包括商铺是否存在“六乱一超”等违法行为。
市场整体环境良好,少量货物乱摆问题
进入市场前,执法人员向市场经理出示证件,亮明身份,并首先查看了环境卫生情况和生活垃圾投放点的收集容器设置。“我们可以看到市场门口没有明显的道路垃圾和积水污水,同时路边商贩也没有把货物外摆,说明市场‘家门口’的管理是做到位的。”执法人员解说道。到了垃圾收集点,发现市场有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规定配备四色垃圾桶,并在旁边粘贴了垃圾分类宣传海报。
执法人员随即把关于新《条例》的宣传小册子递给经理阅读,并查看该市场的垃圾分类台账,发现市场管理方有对员工进行日常宣传和培训,同时将收集到的垃圾按月份登记清晰。
执法人员进入市场内部检查,绕市场一圈检查后,市场内部整体环境较为整洁干净,但发现有一家杂货店把货柜摆到了通道上,在市场内部区域这属于不规范摆放,执法人员劝导老板将货柜摆放进店。
执法人员还观察到市场内一排水口上覆盖了一些菜叶,这些菜叶很可能给行人造成安全隐患,同时也影响环境卫生。经教育,经理表示保洁人员工作不到位,立即叫其清理。
执法人员总结,该市场的市容环境卫生状况总体良好,大部分的店铺都能保持门口的环境干净、整洁、卫生。但也发现了一点小问题,经过劝告和普法,大部分经营者在第一时间完成了整改,希望他们能保持下去,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随后,执法人员走到市场外部检查市容环境,发现市场外围有一家水果店超门线摆放商品,根据新《条例》,门店的经营是以店铺的门框、窗户为界线,不能把货物、桌椅超出门框界线摆放。店家表示店面很小,里面放不下这么多货物,而且中秋快到了,所以店里货品会比较多,希望执法人员通融理解。
执法人员表示货物堆放在门外会影响行人的通行,甚至有可能造成堵塞,而且露天摆放的还是食物,会增加消费者的食品安全风险,且影响市容市貌,建议其尽快将货物搬进店内,放入仓库,合理安排进货数量,之后开出一份责令整改通知书,表示需要立即整改,后续复查发现拒不改正的,就会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总结,希望广大个体工商户和管理方能够时刻牢记履行社会责任,积极践行新《条例》,做到守法经营、文明经营、诚信经营。
龙华区人大代表廖峰点评,今天的执法非常具有代表性,而且透露着浓厚的人文关怀,展现了市民与执法人员和谐的一面,这是新《条例》体现出来的新特点,希望每个群众和执法人员携手一起保护环境卫生。
普法小问答
问:去集贸市场采购时,看到一些脏乱差、乱摆卖的情况,如何可以进行监管投诉呢?
答:一是可以直接反馈给集贸市场的管理方或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由他们第一时间督促整改。二是拨打市民热线“12345”,执法部门收到投诉后会到现场进行处置。也建议市民在投诉时,最好提供详细的时间、地点、情况等信息,方便社区或者执法部门及时有效的处理问题。
问:集贸市场存在违规搭建的临时摊位,如何进行执法?
答:针对违规搭建临时摊位的问题,执法单位会进行现场巡查,对违规摊位进行教育和执法,要求其拆除并撤离。同时,执法单位也会督促管理方加强对市场的规范管理,制定相关规定,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先行处理,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
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新修订)于9月1日起施行,不再全面禁止“路边摊”,那在深圳可以随意摆摊设点吗?
答:不可以的。《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除划定的摊贩经营场所外,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只能在街道办事处按照方便群众、布局合理、监管有序原则划定的摊贩经营场所进行摆摊。
问:新《条例》实施后违规摆摊将受到什么处罚?
答:违反《条例》规定在街道办事处划定的摊贩经营场所外乱摆卖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占地面积处每平方米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违法堆放、摆卖的物品和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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