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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新规来了!暴力催收高利贷入刑 深圳试点个人破产制度

编辑:刘婷2021-03-01 09:50内容来源:中新经纬

新闻提要

中新经纬客户端2月28日电 进入3月,一批新规即将落地。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施行,高空抛物、高利贷非法讨债等将入刑;我国法律首次建立生态流量保障制度;水电气暖四十余项不合理收费将取消。此外,河北发布新版保险药品目录、深圳试点个人破产制度、湖南驾驶和乘坐电动自行车不戴头盔将罚款。

全国性新规

刑法修正案做出多项修改

1.知识产权类犯罪最高刑提至10年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本次刑法修正案也对有关知识产权犯罪规定作出了修改,明确将知识产权类犯罪最高刑提至10年。

2.高空抛掷物品入刑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暴力催收高利放贷入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4.非法吸存入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生态流量保障制度首次建立

《长江保护法》将于3月1日起实施,在我国法律中首次建立了生态流量保障制度,包括建立生态流量标准、提出生态流量管控指标;将生态水量纳入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工程日常运行调度规程,同时,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为生态流量管理提供了法律支撑。《长江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针对一个流域的专门法律,其立法理念、制度设计和立法工作经验对其他流域立法包括黄河保护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邮件快件避免过度包装

《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2月3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2日起施行。

一是明确了邮件快件包装管理的总体要求,包括寄递企业总部统一管理责任、包装使用总体要求、关联产业协同、产学研合作、行业自律等。二是明确了包装选用要求,包括建立实施包装物管理制度、按规定使用环保材料、包装减量化措施等事项。三是细化了包装操作要求,包括操作规范制定、从业人员培训、包装操作方法、包装回收再利用等内容。四是细化了监督管理规定,包括邮政管理部门重点检查内容、具体检查措施、建立包装编码及溯源管理制度,以及组织评估、信用管理,举报处理等。

水电气暖四十余项不合理收费将取消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意见》明确要求对城镇水电气暖等公共事业收费进行清理规范:3月1日起,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的40余项不合理收费项目将全部取消。

土地经营权流转要确保农地农用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农业农村部2021年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3月1日起施行。

新《办法》对2005年颁布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新内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落实“三权”分置制度。二是贯彻加强监督管理要求,作出新规定,明确了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审查审核具体规定。三是围绕强化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补充新内容,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要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同时满足3项指标才算达标

1月25日,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1号令——《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发布,自3月1日起施行。《规定》将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3个有机联系的指标。3个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具体来看,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不得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状况,不得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衡量保险公司总体偿付能力风险的大小,不得低于B类。

排污单位要建立内部环境管理制度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排污单位主体要建立内部环境管理制度。依法自行开展排放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排污单位要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

地方性新规

河北发布新版保险药品目录

《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版)》3月1日起正式实施。《河北省2020年版目录》(含国家谈判药品)内药品全部纳入省本级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其中甲类药品,不设定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乙类药品(不含国家谈判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5%。药品分类、剂型、医保支付标准和限定支付范围等均按照《河北省2020年版目录》相关规定执行。

深圳试点个人破产制度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3月1日起实施。这是全国首部个人破产立法,根据条例,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就债务人而言,在深圳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保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就债权人而言,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单独或者共同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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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职业中介活动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湖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3月1日起实施。《条例》提出,要强化人力资源市场培育,鼓励和支持建设符合市场需求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认定为国家和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按照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和政策支持;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就业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湖南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不戴头盔将罚款

《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16周岁。因身体健康等原因导致驾驶能力欠缺的,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违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江西引导破除厚葬薄养等陈规陋习

《江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3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规定,建立健全乡村道德激励约束机制,引导村民依法制定村规民约,推进移风易俗,破除婚丧喜庆大操大办、高价彩礼、厚葬薄养、散埋乱葬等陈规陋习。

重庆:饲养宠物避免妨碍、伤害他人

《重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3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提出,进行装修装饰、聚会聚餐、餐饮服务以及健身、歌舞等活动,合理使用场地和设施设备,遵守噪声防治等相关规定,避免妨碍他人。饲养宠物按照规定办证、检疫,清理粪便,采取安全措施,避免妨碍、伤害他人。

安徽合肥实施垃圾分类

《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实施细则》3月1日起施行。其中提到,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高新区、经开区、新站高新区小区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投放点应当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分类标准,根据实际垃圾量情况设置分类投放口,配备足量的垃圾桶,满足居民分类投放需要。有条件的,可设置消毒除臭系统,配备管理间、存储区域等。

浙江杭州错峰出行新方案

3月1日起,杭州新的错峰出行方案将正式实施。根据新方案,浙A区域号牌车辆在工作日的7:00—9:00、16:30—18:30,不得驶入原浙A号牌限行区域;工作日的7:00—10:00、16:00—19:00,不得驶入绕城范围内的高架路、快速路(不含紫金港路隧道、紫金港路南隧道、紫之隧道、之江大桥等)。

非浙A号牌车辆在工作日的7:00—9:00、16:30—18:30,不得驶入绕城范围内的杭州市域所有道路(高速不含);工作日的7:00—10:00、16:00—19:00,不得驶入绕城范围内的高架路、快速路。 (吴晓薇)

相关新闻:张玲说法|《个人破产条例》全文公布 深圳会成为“老赖”的天堂吗?


深圳先行一步在国内首次进行个人破产立法的尝试,引发社会关注。(本网资料图片)

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0年9月2日讯(记者张玲)9月1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官网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个人破产条例》)全文,在法律界引发热议。今天的张玲说法,我们就来详细解析《个人破产条例》对每个人可能产生的的影响。《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全文 点这里

此前,《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个人破产条例》)等7条法规经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8月26日表决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8月28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7条法规相关情况进行了解读。

避免债务人恶意逃债 深圳设计了一系列制度

深圳先行一步在国内首次进行个人破产立法的尝试,对于构建完整的现代破产制度和市场退出制度,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有着重大意义。

很多人担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会不会让深圳成为恶意逃债者的天堂?深圳市人大法工委主任刘曙光在8月28日的法规解读会上表示,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才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这是个人破产立法要树立的基本价值导向。为了避免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条例》设计了一系列制度,比如发现破产申请人恶意逃避债务行为,法院不受理破产申请:

一、建立个人破产登记制度,及时、准确登记个人破产重大事项,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个人破产相关信息;

二、规定在人民法院审查破产申请时,发现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的,或者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

三、在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但尚未宣告破产时,发现申请人有前述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四、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任何时候发现债务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未清偿债务的,均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免除未清偿债务的规定;

五、债务人违反条例规定,存在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七种行为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训诫、拘传、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官网公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全文,图为页面截图。

关于终身追责制和豁免财产计算方法

刘曙光进一步解释说,《条例》规定,在申请个人破产前2年的的交易行为无效,等于提出申请日期往前提两年的财产转移等交易行为可撤销。2年之内给直系亲属的清偿债务行为,无效;最后一关是,只要任何时候发现存在恶意逃避债务,都可以要求撤销之前法院的债务豁免裁定,也就是“终身追责制”,这是世界上最严的恶意逃避债务追责制。

豁免财产是为保障债务人及其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及权利而为其保留的财产。深圳的《条例》采取规定财产类别加封顶数额的模式。豁免财产累计总价值不超过20万,也就是最多留20万,包括保障债务人及其家庭在无房产情况下的基本必要的家庭生活用品,基本的个人消费、家庭赡养和小孩上学看病费用、租房费用。基本核算,20万基本够一家三口生活1年。

除了豁免财产之外的,全部要拿出来还债。3年之内不准高消费,不能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管等职务;借款一千元以上或者申请等额信用额度时,应当向出借人或者授信人声明本人破产状况。


个人破产制度是一种信用修复机制。(本网资料图片)

个人破产制度是一种信用修复机制 给创业失败者东山再起的机会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朱逸聪律师认为,“个人破产制度能解决执行难问题,弥补民事诉讼的不足。我国民事诉讼很大程度上需要法院强制执行,而执行难是长期困扰我国人民法院的一个难题。若债权人因债务人资不抵债而申请个人破产,通过司法程序进行破产清算,还可以和解或者重整,这能更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朱逸聪律师说,个人破产制度不是为了保护“老赖”,而是一种信用修复机制,是法律上承认你没有还债的能力,债权人不能再无限追着还债。这样,债务人就可以获得一次重生的机会。  

广东粤湾律师事务所律师,信荣(深圳)房地产律师团队成员陈邦翼律师认为,《个人破产条例》是新中国立法上的重要突破和进步,对完善我国市场经济制度、提高大众创业积极性有着非常巨大的积极意义。而且,条例的适用有严格规定,防范“老赖”恶意利用。免责考察期长达三年,在此期间破产人将受到各种制约,若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财产将被追回且法院可驳回破产人的申请;该条例还赋予债权人对免责裁定的救济途径。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信荣(深圳)房地产律师团队成员俞发群律师的观点和朱逸聪、陈邦翼律师基本一致。他认为,个人破产制度为深圳的经济发展打入了一剂强心针,给了创业失败者们一次东山再起的机会;同时,个人破产制度并非是“老赖”的保护伞。根据条例,个人破产制度的适用需要满足严格的条件,要经过三年受到严格行为限制的考察期,才可以免除剩余债务。因此该项制度只针对“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对于那些想要利用个人破产制度逃之夭夭的老赖,并不是这项制度要保护的对象。

个人破产条例如何实施、如何与婚姻法衔接值得进一步探讨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刘亚娟律师提到,《个人破产条例》如何与婚姻法衔接会是一个很大的问题。“由于我国是夫妻共有财产制,那么在夫妻一方启动破产程序后,债权人仍然可能需要通过诉讼来确定牵涉的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属于一方个人债务,则在处置破产人的财产前还需要析出应当归配偶所有的部分。而在破产程序启动后夫妻之间是否仍然是共有财产制也需要明晰。”刘亚娟律师分析说,如果仍是共同财产制,那么未申请破产的配偶仍然可以购置资产,破产人权利限制很可能会形同虚设。在我国婚姻法中又并没有相应的条款来支持除夫妻双方协商以外的分别财产制。”

广东丹柱律师事务所主任颜宇丹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个人破产制度最本质的意义是救济,制度的设立可防止债务追索中发生侵犯个人权益的恶性事件(如职业讨债人暴力催收),又能高效地实现资源再分配。但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新的法律问题还有待看深圳法院在实务中的具体处理,比如说一个人在深圳破产了,在其他没有实施个人破产制度的地区,其债务又该如何认定等效力问题。

让“个人破产制度”深入民心,普法是关键。(本网资料图片)

让“个人破产制度”深入民心 普法是关键

广东君田律师事务所主任黄志明律师认为,《个人破产条例》的出台,是重大的立法突破,也是经济领域的一次变革。“不排除不少普通民众担心该条例的出台会否成为‘老赖’的避债法宝,因此条例出台后做好普法宣传,也是接下来重要的一环。通过普法消除误解和认知误区,让民众明白,个人破产制度最本质的意义是救济,且是针对不幸诚信个人经济再生的救济,是现代文明社会国家均有的一项制度。”

黄志明律师说,作为拥有立法权、经济领域排头兵的深圳,在经济特区建立四十周年的当天通过了该条例,体现了深圳一直以来先试先行,与国际社会接轨的精神。个人破产制度,必然象深圳四十年来一路上每一次的改革一样,会产生这样那样的声音,但它是适应社会发展的趋势和要求的。

粤湾律师联盟成员、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许怿滨律师认为,《个人破产条例》出台,完善我国破产法律制度体系,让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诚实而不幸人得到法律的保护,让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从“半部破产法”变成“完整破产法”,也对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及住房信贷市场的稳定起到法律保障的作用,为我国将来在国家层面的个人破产制度设计作好准备。

本期栏目律师简介:

【朱逸聪律师】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经济纠纷经济犯罪

【颜宇丹律师】

广东丹柱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律师

执业领域:房地产建筑领域、公司法律顾问、民商事法律事务、刑事诉讼

【刘亚娟律师】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家事、房产

【黄志明律师】

广东君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

执业领域:企业法务、商事领域

【许怿滨律师】

粤湾律师联盟成员,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业主维权、业委会法律顾问等物业管理法律事务

【俞发群律师】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信荣(深圳)房地产律师团队成员

执业领域:房地产、民商事诉讼

【陈邦翼律师】

广东粤湾律师事务所律师,信荣(深圳)房地产律师团队成员

执业领域:房地产、民商事诉讼。


[编辑: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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