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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行程与病情?立案侦查!

来源:深圳龙华融媒发布 发布日期:2020-02-06 09:28 龙华网字体:T|T | 有人参与评论

毫无必要的隐瞒,带来毫无必要的损失。

福建晋江一名男子从武汉返乡,谎称自己从菲律宾回来,之后多次参加宴请和外出活动,之后他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并疑似感染多位亲属。根据相关报道,该名男子参加的两场宴请,导致四千余人居家观察。

该名男子的行为引起了不少网友的愤怒,目前,该名男子已经被警方拘留。

当前,全国各地都为防控疫情付出巨大的努力,然而,部分自疫情发生地返乡的人员刻意隐瞒行程,甚至隐瞒发病,不遵守居家隔离且外出访友,带来较为严重的结果。


日前全国查处多起相关案件


案例一:确诊病例拒绝隔离 多日外出隐瞒行程

2月4日,深圳市公安机关对确诊病例阮某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经查,湖北省潜江籍阮某与其家人于1月26日晚自湖北省潜江市自驾返回深圳市龙岗区。1月27日上午,阮某在社区工作人员要求下签订了《居家隔离承诺书》。

阮某在签订《承诺书》后,拒不遵守居家隔离和每日测量报告体温等要求,连续多日外出,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且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

2月3日,阮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由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隔离收治,其家人均已被送至指定隔离场所观察。


案例二:瞒报行程邀友聚众 自己确诊感染三人

2月4日,内江市公安机关对确诊病例龙某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经查,内江籍龙某于1月22日返回内江。期间,龙某所乘的动车在途径武汉汉口站时停留8分钟。

返乡后,龙某未按照相关疫情防控要求采取自行居家隔离和将情况上报相关部门,反而还多次邀约和参与朋友聚会、棋牌娱乐等活动。

1月29日,龙某因出现发热症状,到内江市某医院就诊,医院随即收治隔离。1月30日,龙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

从1月22日至1月29日,龙某返回内江期间共密切接触15人,其中已有3人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其余人员全部采取隔离措施,进行医学观察。


案例三:拒不配合社区调查 就医撒谎感染医护

2月3日,潍坊市公安机关对确诊病例张某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经查,潍坊市居民张某于1月17日至1月20日赴安徽省蚌埠市,返回潍坊途中曾聚餐。1月21日,张某因咳嗽、头疼就诊于某某附属医院。2月2日,张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

张某在返回潍坊后,拒不配合当地社区调查,就医时刻意隐瞒个人旅行史和人员接触史,致使与其接触的68名医务工作者和其余49名人员被隔离观察。

目前,张某已被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


案例四:身体不适隐瞒病情 到处活动接触多人

2月2日,徐州市公安机关对确诊病例张某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经查,徐州籍张某于1月14日自武汉返徐后,出现发热症状并前往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张某在就诊时刻意隐瞒病情及武汉旅居史,并到多处公共场所与不特定人群接触。

目前,张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由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被医疗机构隔离收治。


案例五:密切接触确诊患者 不以为意搭乘公交

2月2日,赣州市公安机关对确诊病例陆某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经查,赣州籍陆某于1月17日乘飞机到外地游玩,并于1月25日返回赣州。出游期间,陆某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患者有亲密接触。返赣后,陆某拒不遵守居家隔离的,仍乘公共交通工具与他人密切接触,造成严重后果。

目前陆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现已隔离收治。


案例六:武汉返乡身体不适 欺骗医生感染五人

2月2日,长春市公安局对确诊病例王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经查,王某于1月19日自武汉回长春探亲后,未向社区报备,不主动居家隔离,在其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3次就医期间,刻意隐瞒在重点疫区工作生活经历和返长行程事实,欺骗就诊医生,且多次主动与他人密切接触、就餐,现已导致5人直接感染、多人封闭隔离观察,造成严重后果。

目前,王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并送至指定医院医治。


案例七:外出旅游已有发热 瞒报病情拒绝隔离

2月1日,玉林市公安机关对确诊病例薛某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玉林市福绵籍居民薛某某于1月15日在外出旅游时出现低热,返回玉林后,到相关医院就诊过程中,隐瞒行程与人员接触史。

此外,薛某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的预防、控制措施,仍然在公共场所及其他地方活动,在没有采取足够防护措施情况下擅自与他人接触,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1月31日,薛某某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2月1日,玉林市公安局对薛某采取相关措施。


案例八:拒绝备案编造日程 父子二人隐瞒病情

1月31日,西宁市公安机关对确诊病例苟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西宁市湟中籍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近日返宁后,拒不执行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关于“重点地区人员须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要求,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归宁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

苟某还有意隐瞒其子与其一同从武汉返宁的事实,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群。

目前,苟某和其子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由公安机关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


心存侥幸不可取,恶意瞒报更不行

2003年“非典”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曾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其中第一条明确,“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而查阅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可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因此,对于病毒携带者不主动上报,隐瞒逃跑的行为,如当事人系故意散播病毒,则涉嫌投放危险物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最高可至死刑。

事实上,针对此次疫情,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疫情防控部署坚决做好检察机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强调严惩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以及疑似病症故意传播病毒、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

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发《关于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相关刑事犯罪的紧急通知》也强调,依法严惩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涉及的9类36种刑事犯罪,故意传播新冠病毒,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等5种刑事犯罪最高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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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新闻(微信公众号)

编辑

杨维易 曾家祺

统筹制作

深圳市龙华区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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