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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一药店老板无证行医被罚两万

编辑:陶倩2019-12-30 08:30内容来源:龙华新闻

新闻提要

案情回顾:

龙华卫监执法人员对辖区一药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药店可见乳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盐酸氨溴索等若干注射液、输液器、注射器等医疗器械及医疗废弃物,未见患者,未见处方、诊疗本和收费记录。现场在场人员均未能出示《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

经询问,当事人及查询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核实,这些医疗废弃物是药店老板帮亲戚朋友输液、打针留下,药店老板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对该药店老板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事实,卫监部门依法予以当事人没收药品、器械,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判决仍维持卫监部门的处罚决定。

法律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应当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执业。

卫监部门提醒:

输液、打针等属于医疗行为,必须由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和有从业资格的医师来实施。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任何机构及人员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均属于非法行医。

在一系列确凿的证据面前,即使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是会败诉,不能心存侥幸心理去以身试法,要争当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卫监部门提醒,广大市民一定要擦亮眼睛,就医时选择正规医疗机构和人员,可仔细观察该机构是否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诊疗人员是否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

记者 黄晓华 通讯员 刘付学燕


[编辑:陶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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