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梁盈豪2025-08-07 09:33内容来源:深圳晚报
本想靠兼职解燃眉之急,却因一时糊涂与侥幸心理,卷入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广西某大学学子谭某最终身陷囹圄,悔恨交加。
深圳新闻网2025年8月7日讯(深圳晚报记者 伊宵鸿)本想靠兼职解燃眉之急,却因一时糊涂与侥幸心理,卷入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广西某大学学子谭某最终身陷囹圄,悔恨交加。近日,宝安区检察院经审查,依法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谭某提起公诉。
谭某自入学以来,因花钱大手大脚,接触了不良网贷,累积欠下债务高达十几万元。虽经全家努力已偿还大部分欠款,但仍无力支付学费。多方权衡之下,谭某于2020年2月申请休学一年,期望打工筹款清偿债务后,再复学完成学业。
休学期满后,谭某的经济困境并未缓解。2021年11月,一则诱人的兼职信息吸引了他的注意:只需提供银行卡用于“跑分”,每过账1万元即可获得100元报酬。求财心切的谭某明知可能存在犯罪风险,还是联系了对方,并按对方指示前往东莞某市场。
抵达约定地点后,一辆面包车接上谭某,对方开门见山,提出以每张1500元的价格收购其银行卡。谭某觉得存在风险,拒绝了卖卡要求,但表示愿意出借银行卡用于“跑分”。达成“合作”后,谭某将手机密码以及其两个银行App的密码、支付宝密码悉数告知对方。对方随即在车内操作其账户进行资金流转。当日下午“跑分”结束,对方支付谭某300元作为报酬,另付300元作为其往返路费及餐费。
仅仅20余天,谭某就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核查其账户涉案总流水高达55万余元,其中明确来自被害人的转入资金合计21万余元。谭某表示,当时以为对方使用的只是手机银行App,不是自己的实体卡,可以规避法律风险。但经检察官释法说理,他深刻认识到将银行账户给他人使用与将实体银行卡给他人使用本质上并无区别。
深圳检察官提醒,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谭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其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获取报酬,仍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及密码用于流转资金,帮助上游犯罪实现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已构成帮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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