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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龙华区首例,高空抛物获刑7个月!

编辑:卢东勃2021-11-04 00:15内容来源:深圳龙华融媒发布

新闻提要


高空抛物

既是一种不文明行为

更是一种违法的行为

会给社会带来巨大危害!

近日,深圳龙华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被告人郭某某高空抛物一案,以高空抛物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郭某某当庭表示服判。

这是自《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以来

龙华法院审结的首例高空抛物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郭某某居住在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2021年7月23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郭某某睡觉时被楼下的声音吵醒心生不满,将一个玻璃啤酒瓶从五楼住处的窗户向外抛出,该啤酒瓶砸中被害人刘某某的丰田车,致汽车后尾箱盖毁损。案发后刘某某报警,民警经查看监控录像判定郭某某有作案嫌疑,于2021年7月24日,在郭某某家中将其抓获。

法官说法

被告人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鉴于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作出上述判决。

随着城市的发展,高层建筑拔地而起,各地因高空抛物、高空坠物而发生的人员伤亡、物质损失事件屡见不鲜,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高空抛物也随之成为了“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增设高空抛物罪,高空抛物行为正式入刑。这意味着高空抛物的行为即便未造成严重后果,只要情节严重,产生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即可入罪量刑。如本案被告人郭某某因发泄不满情绪从五楼抛出玻璃啤酒瓶,若砸到行人,足可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危害结果。

法官呼吁,杜绝不良行为,遵守社会公德,共同守护“头顶”安全,切莫高空抛物以身试法。

相关法条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内容来源 |深圳龙华法院(公众号)

编辑 |曾家祺 杨维易

责编 |陶倩

审核 |李世钊

统筹制作 |深圳市龙华区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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