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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婆出钱买车,写明只赠与丈夫,离婚时儿媳仍分走一半?

编辑:陈苏雅2019-11-06 09:15内容来源:广州日报

新闻提要

女方坚持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她也有份,男方则认为车是他父母赠送给一个人的,而且车子现在也是父母在使用,女方根本没资格来争这辆车。

广州日报2019年11月6日讯  广东一对夫妻在婚后不久,男方父母就出钱帮买了辆小轿车,该车也登记在男方名下。

不料,小俩口结婚两年都没有孩子,为此夫妻最终以离婚收场,对于那辆登记在男方名下的小轿车,女方坚持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她也有份,男方则认为车是他父母赠送给一个人的,而且车子现在也是父母在使用,女方根本没资格来争这辆车。

究竟车辆属不属于夫妻共有?

近日,该案有了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小轿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男方补偿女方47600元。

婚后男方父母出资13.6万买车

阿娟与阿威于2015年经人介绍认识后,感情逐渐升温,次年1月就登记领证,正式成为合法夫妻。婚后阿娟一直未怀孕,迫切想抱孙子的公公婆婆也因此事一筹莫展,阿娟与阿威也因此事和家庭琐事常发生矛盾,且矛盾不断升级。

一气之下,阿娟于2017年3月返回娘家居住,不肯回婆家,分居期间阿威虽有打电话给阿娟,但均因言语不合以吵架告终。阿威觉得婚姻已到尽头,遂起诉离婚。

阿娟则认为,阿威婚前承诺购买套房、车及首饰,但婚后只购买了车及首饰,套房没有购买,且现在阿威又声称车是他父母赠送给他个人的。阿娟认为,该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根本不知道《汽车赠与合同》的详情,认为阿威是在撒谎。

阿威则主张,其父母与其签订的《汽车赠与合同》第四条载明:

“本合同签订时,乙方(阿威)已婚。根据甲方(阿威父母)的意愿,甲方实际出资以乙方名义购买的该机动车是甲方对乙方的一人赠与,并不赠与乙方的妻子(阿娟),不属于乙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若乙方妻子干涉此机动车所有权,甲方有权回收此机动车所有权”,故该小车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小车现在不受其控制,而由其父母控制。

法院认定车系夫妻共有

广东五华法院审理后认为,阿威与阿娟未能积极沟通,寻求妥善方法解决矛盾,且分居时间较长,经调解无效依法准许离婚。

对于小车,是双方结婚后阿威父母出钱购买登记在阿威名下,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应视为赠送给阿威夫妇的共同财产。

阿威父母明知阿威已结婚,却没有将签订了《汽车赠与合同》言明该汽车只赠送给阿威的事实让阿娟知晓,存在瑕疵。

并且该《汽车赠与合同》只能约束阿威及其父母,对阿娟没有约束力。故阿威主张小车只赠送给其本人,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据不足,不予支持,该小车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小车价值认定,因小车现在不是由阿威阿娟控制,无法进行价值评估。该小车于2016年以136000元购买,已经使用了近三年,酌情认定其现在价值为原价的70%即95200元,应由阿威阿娟平均分割。现双方离婚,阿威为此应补偿阿娟47600元。

法官:车辆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三)》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

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为何本案中提到的车辆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一方面,车辆不同于房产,其是动产而非不动产,因此不能适用上述规定。

此外,由于汽车登记的特殊性,房屋可登记为共同共有,登记在多人名下,而汽车却只能登记在一人名下。

因此,虽然车辆由一方父母出资且仅登记在一方名下,也不可视为一方父母对本子女一人的赠与,应当视为一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知多D:

究竟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广州日报全媒体文字记者:章程通讯员刘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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