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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分为三大类 举报最高可获50万元奖励

编辑:施冰冰2019-06-21 09:49内容来源:深圳特区报

新闻提要

记者从市生态环境局获悉,7月24日,该局将就《深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征求意见稿)》举行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原标题:举报环境违法最高奖励50万元 深圳拟就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举行听证会

深圳特区报2019年6月21日讯 记者从市生态环境局获悉,7月24日,该局将就《深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征求意见稿)》举行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根据该办法,举报人举报后并积极协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环境突发事件作出重要贡献的,可获最高奖励50万元。

该办法规定,按照危害程度,将有奖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分为重大事项、较大事项、一般事项三类。根据举报人的贡献程度,将奖励等级分为一级贡献、二级贡献和三级贡献,共对应9种奖励方式,奖励金额在100元至5万元之间。其中对符合举报范围及贡献程度的重大事项“一级贡献”,奖励人民币5万元,一般事项“三级贡献”奖励100元。在查处重大事项、较大事项时,一并查实该被举报人有其他属于本办法举报范围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除按照本条第一款奖励外,针对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按照相应事项的二级贡献标准的50%奖励举报人。举报人举报时为被举报人在职工作人员的,按前款奖励标准的150%确定奖金。

此外,举报人举报后还积极协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环境突发事件,并对降低环境污染、人身和财产损失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选择不再适用上述奖励办法,而是直接按照以下四个档次进行奖励:一般环境突发事件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奖励人民币20万元;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奖励人民币30万元;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奖励人民币50万元。

该办法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举报人故意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制造虚假举报材料、敲诈勒索被举报人并举报该行为的;举报人举报前被举报人违法行为已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立案或调查的;举报人为依法负有社会舆论监督、行政监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人为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近亲属的;经查证不属实等其他依法不应给予奖励的。(记者 窦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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