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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规:犬只出门须拴免疫牌 狗伤人,主人须送医并垫付医疗费‍

编辑:施冰冰2018-11-30 10:01内容来源:深圳商报

新闻提要

带狗外出记得携带免疫标志;自家的狗伤害他人的请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29日下午,《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修订草案)》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经表决通过。该《条例》对动物饲养管理责任作出专款规定。

原标题:广东新规:犬只出门须拴免疫牌 狗伤人,主人须送医并垫付医疗费

深圳商报广州2018年11月30日讯 带狗外出记得携带免疫标志;自家的狗伤害他人的请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29日下午,《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修订草案)》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经表决通过。该《条例》对动物饲养管理责任作出专款规定。

为最大限度避免宠物伤人事件发生,《条例》要求饲养动物应当依法进行疫病检疫免疫。依法需要进行疫病强制免疫的动物,未经免疫不得携带外出,需要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外出的,应当同时携带已免疫证明或者为动物佩戴相应标牌。针对违反该规定的行为,《条例》充分借鉴广州、深圳、珠海等地养犬方面的管理规定,明确由公安部门或其他指定的部门予以处罚,并区分单位和个人罚则。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条例对不携带免疫证明以及未清理粪便等行为也作出相应罚则。《条例》规定,携带已免疫饲养动物外出,但未携带已免疫证明或者为动物佩戴相应标牌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于未即时清理粪便等排泄物,污染市容环境卫生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清除污物,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为进一步加强动物饲养者、管理者的责任,《条例》规定动物伤害他人的,动物饲养者或者管理者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配合做好疫病防控工作。

为发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在饲养动物监管中的作用,《条例》针对性提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规定饲养动物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及时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投诉、举报。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驻穗记者 姚嘉莉 通讯员任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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