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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校园欺凌有新规: 起侮辱性绰号严重者可开除

编辑:刘婷2018-11-14 09:04内容来源:晶报

新闻提要

记者从广东省教育厅获悉,11月12日,省教育厅等13部门联合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校园欺凌的种类、预防、治理等问题做出规定。

原标题:治理校园欺凌有新规:起侮辱性绰号严重者可开除

晶报2018年11月14日讯 记者从广东省教育厅获悉,11月12日,省教育厅等13部门联合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校园欺凌的种类、预防、治理等问题做出规定。其中,明确作出给他人起侮辱性绰号也属欺凌,严重欺凌者可开除学籍等规定。《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此次试行的《办法》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下称“学校”)校园内外的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办法》所称中小学生欺凌(下称“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校园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

《办法》明确,学生之间发生的不涉及违法犯罪的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学校一般应在开始调查后10日内完成调查,作出处理决定。学校可以根据欺凌者实施欺凌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对欺凌者采取一种或多种相适应的惩戒方式,对于未满8周岁的学生不给予纪律处分,可以给予口头批评教育,帮助改正错误。涉及违反治安管理的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公安机关为主,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对于严重欺凌者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

《办法》强调,政府部门和学校相关工作人员在学生欺凌事件发生后的处置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徐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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